食藥監辦[2007]144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
為適應各地對醫療器械監督管理工作的需要,現對臨床檢驗分析儀器用定標液、清洗液等產品的分類界定通知如下:
一、臨床檢驗分析儀器用定標液(校準品):其類別與被標定的臨床檢驗分析儀器的類別相同。
二、臨床檢驗分析儀器用清洗液:不作為醫療器械管理。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
二○○七年七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