傳統型血袋國家標準第1號修改單的通知

                                                                 食藥監辦[2007]15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各醫療器械標準化技術委員會及歸口單位:

  GB14232.1-2004《人體血液及血液成分袋式塑料容器第1部分:傳統型血袋》國家標準第1號修改單已經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批準,現轉發給你們,自2007年11月1日起實施。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
                             二○○七年八月三日


             國 家 標 準 化 管 理 委 員 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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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國標委工二函[2007]40號


          關于批準GBl4232.1–2004《人體血液及血液成分
            袋式塑料容器第1部分:傳統型血袋》
               國家標準第1號修改單的函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

  你局《關于上報G814232.l–2004<人體血液及血液成分袋式塑料容器第l部分:傳統型血袋>國家標準第l號修改單的函》(食藥監械函[2007]14號)收悉。經研究,批準GBl4232.l–2004《人體血液及血液成分袋式塑料容器 第1部分:傳統型血袋》國家標準第l號修改單,于2007年11月1日起實施,并在《中國標準化》雜志2007年第8期公布。


   附件:GBl4232.l–2004《人體血液及血液成分袋式塑料容器 第1部分:傳統型血袋》
      國家標準第1號修改單


                            中國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
                            二○○七年六月二十九日


附件:
      GBl4232.l–2004《人體血液及血液成分袋式塑料容器 第1部分:
             傳統型血袋》國家標準第l號修改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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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修改單經國家標準化管理委員會于2007年6月29日批準,自2007年11月1日起實施。
   8.2 塑料血袋上的標簽 b)項改為:
   b) 抗凝劑和保養液以及所含的任何其他物質的特性和體積(毫升)或質量(克)、可采集血液和血液成分的體積(毫升)或質量(克)、和公稱容量(毫升);
   注:GB 14232的第2部分將規定血袋容量的標示方法。
   A.1 總則
   在“與血液和血制品接觸的材料”后面增加:(采用蒸汽滅菌的血袋除外,見附錄NA.2)。
   B.4.3
   條文下增加注釋:
   注:推薦采用《中華人民共和國藥典》2005年版二部中附錄IX H《可見異物檢查法》。檢驗中,無論是否是血袋本身脫落的顆粒,都視為“異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