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疑解惑:醫療器械共性問題百問百答——IVD篇


IVD篇



1、申報資料的綜述資料中,“其他需要說明的內容”需要明確什么?

答:應描述除申報產品外,檢測系統的其他組成部分,包括但不限于:樣本處理用試劑、適用儀器、質控品、校準品、獨立軟件等基本信息,及其在檢測中發揮的作用,還應提供注冊證編號和國家藥監局官方網站公布的注冊證信息。

舉例:某申報的生化試劑檢測產品包裝規格含試劑、校準品,則此處應描述配套用樣本稀釋液(如有)、質控品、適用機型信息,還需提供樣本稀釋液(如有)、質控品、適用機型信息的注冊證編號和國家藥監局官方網站公布的注冊證信息。

2、體外診斷試劑產品技術要求的性能指標中是否必須納入“穩定性”指標?

答:據《醫療器械產品技術要求編寫指導原則》(國家藥監局2022年第8號通告)“四、性能指標要求”中的舉例,“醫療器械貨架有效期”屬于“不建議在技術要求性能指標中規定的研究性及評價性內容”。此建議也適用于體外診斷試劑的產品技術要求。本市注冊申請人申報體外診斷試劑產品注冊時,“穩定性”可不納入體外診斷試劑產品技術要求的性能指標中,其提交的相關“穩定性”資料,按照國家藥監局《關于公布體外診斷試劑注冊申報資料要求和批準證明文件格式的公告》(2021年第122號)歸類到非臨床資料中。

3、 體外診斷試劑產品技術要求附錄中需要明確什么?

答:需明確試劑的主要組成成分及主要生產工藝的要求(可以提供工藝流程圖),若主要成分中含有抗原抗體,應明確抗原抗體的質量標準。


4、熒光免疫層析法檢測試劑產品技術要求性能指標設定有何要求?

答:檢測試劑應按照相應的產品指導原則、行標設定各自的定量/定性檢測指標,除此以外,還應設定膜條寬度和移行速度指標。如不適用,需詳述理由。

5、 進行分析特異性評估時,試驗樣本有何要求?

答:(1)應采用不含干擾物質的真實臨床樣本。建議采用至少2個分析物水平的樣本,其濃度應在醫學決定水平或參考區間上/下限附近。

(2)如果干擾物質的基質與適用樣本不同,則添加量宜少于總體積的5%(溶解度允許條件下),并盡量使用接近體內循環形式的樣品或純品。

6、 申報資料的分析性能研究資料中,“適用的樣本類型”需要明確什么?

答:I. 如申報產品的樣本類型包括血清、血漿或血漿樣本可添加不同的抗凝劑,應在此處提供血清、與同源血漿樣本比對的一致性評估資料或添加不同抗凝劑的同源血漿樣本比對的一致性評估資料。

II.應以列表形式提供各項分析性能評估中使用的樣本類型及其來源。

7、IVD配合使用的樣本稀釋液有兩種,是否需要使用兩種樣本稀釋液進行臨床評價?

答:申請人應對適用的樣本類型及樣本稀釋液進行適用性研究,如果兩種樣本稀釋液稀釋后的樣本可比,則無需使用兩種樣本稀釋液分別進行臨床評價。

8、質控品靶值建立時,靶值范圍應如何確立?

答:靶值范圍設定的過大或過小均會引起臨床實驗室對日常測定結果控制出現偏差。根據《質控品注冊審查指導原則-質控品賦值研究》,靶值范圍的確立,應考慮多種因素,如不同時間、操作人員、不同臺儀器、試劑批間引入的誤差。一般情況下,以靶值±2SD或靶值±3SD作為靶值的允許的上下限值,即靶值范圍。還可以用其它形式表示靶值范圍,如擴展不確定度及擴展因子。提供的靶值范圍應具有合理性。

9、體外診斷試劑線性研究中批次及機型應如何考慮?

答:體外診斷試劑線性研究分為線性建立、線性驗證。

申請人應提交所有適用機型注冊信息、結構組成、儀器性能、反應程序設置參數和反應體系對比;代表性機型和其他機型在工作原理、檢測方法、反應條件控制、信號處理等方面應基本相同。

在申報產品的適用機型存在代表性機型的前提下,申請人可選擇代表性機型進行3批產品建立研究,1批產品驗證研究;同時使用其他機型進行3批產品驗證研究。申請人也可選擇所有適用機型進行3批產品建立研究,1批產品驗證研究。

所有適用機型的分析性能應基本一致,如不同機型對某一檢測項目的某一分析性能存在差異,應針對該差異采用不同機型進行充分的分析性能建立及驗證研究。

以上是對常規體外診斷試劑的通用要求,對于新產品、新方法、特殊產品或在性能評估中出現的新問題,應根據申報資料具體情況具體分析。

10、試劑變更申請增加已獲批的獨立校準品,應提供哪些驗證資料?

答:申請人不僅應提供新增校準品的注冊證、產品說明書、技術要求等批件信息,還應對試劑的分析性能進行驗證,并評價新增校準品與原產品注冊時驗證校準品的溯源一致性和互換性。

11、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評價中,對樣本使用的抗凝劑有何要求?

答:體外診斷試劑的檢測樣本涉及不同抗凝劑時,應在臨床前研究階段對不同抗凝劑進行研究,驗證抗凝劑的適用性及其對檢測的影響。

一般情況下,如經前期研究認為說明書聲稱可用的抗凝劑對樣本檢測不存在差異性影響,則臨床評價過程中無需分組納入使用不同抗凝劑的樣本,所有適用的抗凝劑均可在臨床評價樣本中使用;特殊情形下當不同抗凝劑對檢測結果有顯著影響,導致臨床檢測結果的判定有不同參考值等情形,則臨床評價中應分別進行樣本收集和研究。臨床評價方案和報告中應明確說明樣本類型及樣本使用的抗凝劑。

12、免于臨床試驗的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評價中,對試驗樣本有何要求?

答:根據《免于臨床試驗的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評價技術指導原則(2021年第74號)》要求:

(1)、指導原則要求“應采用與預期用途聲稱樣本類型一致的人體樣本進行試驗,樣本背景信息應清晰,樣本來源應可溯源”。樣本背景信息中“唯一且可追溯的編號”,如臨床樣本一般可采用受試者的門診號或住院號,與臨床機構的原始數據庫關聯并可溯源。試驗樣本應包括干擾樣本,在樣本背景信息中應明確各例的干擾因素。
(2)、試驗樣本的納入應充分考慮樣本的質量、可用性和可獲得性。指導原則要求“原則上,應采用臨床真實樣本進行研究。當遇真實樣本濃度無法覆蓋檢測范圍時,應充分闡述無法獲得的依據,酌情采用從類似病史患者獲取的混合樣本,一般而言,混合樣本不應超過總樣本量的20%。如特定的臨床樣本無法獲得,可適當采用稀釋或者經處理去除分析物獲得低濃度樣本、添加分析物獲得高濃度樣本等人工制備樣本”。納入混合樣本或人工制備樣本應提供充分的理由,并嚴格控制混合樣本和人工制備樣本比例不超過總樣本量的20%。定量產品的混合樣本或人工制備樣本通常為臨床難以獲得的線性/測量區間低值或高值樣本。

13、與免臨床目錄描述不一致,還可以免臨床嗎?

答:免臨床目錄中的產品如白介素檢測試劑,目錄用途描述為“用于檢測人體樣本中的白介素,主要用于監測機體的免疫狀態、炎癥反應等。”,白介素種類較多,其中產品聲稱符合上述用途的各種白介素檢測項目均可作為免臨床產品進行申報,若產品有新的預期用途,如用于特定病原體感染的輔助診斷等用途則不屬于免臨床產品。

14、多個單一免臨床試驗體外診斷試劑組合為多項聯檢產品,能否免于進行臨床試驗?

答:首先應考慮多項聯檢產品是否存在協同診斷意義,聯檢產品應能夠針對統一的適用人群、適應癥,考慮臨床應用的聯合檢測需求和必要性。無協同診斷意義的多項標物不建議設計為聯檢試劑。

其次確認產品與免臨床目錄產品的一致性,待檢項目應與免臨床目錄檢測靶標、產品描述范圍一致且聯合檢測不擴大產品適用范圍,此種情況下多項聯檢產品可以免于進行臨床試驗。

15、 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試驗資料,簽章要求有哪些?

答:根據《醫療器械臨床試驗質量管理規范》、《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試驗技術指導原則》要求:臨床試驗方案、臨床試驗報告應當由主要研究者簽名、注明日期,經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審核簽章后交申辦者。臨床試驗數據表應由臨床試驗操作者、復核者簽字,臨床試驗機構簽章(封面章和騎縫章)。

多中心臨床試驗報告應當由協調研究者簽名、注明日期,經組長單位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審核簽章后交申辦者。各分中心臨床試驗小結應當由該中心的主要研究者簽名、注明日期,經該中心的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機構審核簽章后交申辦者。
臨床試驗所有資料均應由申辦者簽章。

16、體外診斷試劑臨床試驗中,能否采用境外已上市同類產品作為對比試劑?

答:體外診斷試劑的臨床試驗一般采用試驗用體外診斷試劑與臨床參考標準和/或已上市同類產品進行比較研究的方法,評價試驗用體外診斷試劑的臨床性能,為該產品安全、有效性的確認提供科學有效的臨床證據。其中,“已上市同類產品”指的是境內批準上市的同類產品。

對于目前臨床上沒有可參照的臨床參考標準或現有臨床參考標準不能全面評價產品臨床性能的情況,臨床試驗設計時,在確認被測物臨床檢測意義的前提下,還應依據現有臨床實踐和理論基礎選擇適當的實驗室方法進行檢測性能評價,例如:與臨床公認的、標準化的實驗室參考方法進行對比試驗。
如果有境外已批準上市的同類產品,與試驗用體外診斷試劑具有相同的預期用途,且該產品經過了充分的性能驗證和確認,實驗室檢測過程中可實現良好的質量控制,并被臨床廣泛認可能夠用于相關標志物檢測,則該產品亦可作為實驗室檢測方法用作對比方法。

17、D-Dimer注冊審查指導原則要求臨床方案中要進行陰性預測率的驗證,若產品預期用途不用于VTE排除,是否還需要在臨床評價時驗證陰性預測率?

答:如產品預期用途中聲稱不用于VTE的排除,則不需要在臨床評價時驗證陰性預測率。

18、體外診斷試劑產品說明書“標識的解釋”項涉及修改如何執行?

答:按照《總局辦公廳關于體外診斷試劑說明書文字性變更有關問題的通知》(食藥監辦械管[2016]117號),體外診斷試劑說明書信息性內容的文字性變化可由注冊人自行修改,其中包括體外診斷試劑說明書“標識的解釋”項目,因注冊人按照YY/T0466系列標準完善體外診斷試劑說明書中相應標識的解釋內容,導致該項內容變化,但不涉及其他需辦理許可事項變更的情況,注冊人應自行修改。此處YY/T0466系列標準可為YY/T0466系列標準或其對應的ISO 15223標準。如注冊人自行修改,應在延續注冊時予以說明。

19、新研制試劑的配套專用儀器尚未取得注冊證,是否可以申請試劑注冊?

答:對于新研制體外診斷試劑及其配套專用儀器,由于分屬不同的法規管理,因此需分別提交注冊申請。但試劑及其專用儀器檢測性能的驗證和確認是密不可分的整體驗證過程,因此,在試劑和儀器均已定型的情況下,并不限定試劑和其配套專用儀器的上市順序。但試劑注冊申請時,應能夠確保配套儀器及檢測系統定型,如使用非本企業生產的儀器,則所使用配套儀器應已作為醫療器械在中國境內上市,并能夠對其在配套儀器上的性能進行全面驗證和確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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來源:上海器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