食藥監辦[2007]42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藥品監督管理局):
根據《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的規定,藥品批準文號的有效期為5年,有效期屆滿,需要繼續生產的,申請人應當在有效期屆滿前6個月申請再注冊。為做好藥品再注冊受理工作,現將有關事項通知如下:
一、對藥品生產企業提出的藥品再注冊申請,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藥品監督管理部門應當按照《藥品注冊管理辦法》的要求做好形式審查和受理工作,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出具藥品再注冊受理通知書。
二、國家局將另行制訂和公布藥品再注冊具體實施方案。凡已正式受理的再注冊申請,其藥品批準文號在再注冊審查期間可以繼續使用。
國家食品藥品監督管理局辦公室
二○○七年三月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