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東省科技創新條例》全文



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

公  告


(第31號)


《廣東省科技創新條例》已由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于2024年7月31日通過,現予公布,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 


廣東省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

                  2024年7月31日







廣東省科技創新條例


(2024年7月31日廣東省第十四屆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十一次會議通過)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全面促進科技創新,發揮科技第一生產力、人才第一資源、創新第一動力的作用,加快實現高水平科技自立自強,發展新質生產力,建設具有全球影響力的科技和產業創新高地,以科技創新支撐和引領經濟社會高質量發展,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科學技術進步法》等法律、行政法規,結合本省實際,制定本條例。

第二條  本條例適用于本省行政區域內科技創新及其管理服務活動。

第三條  堅持中國共產黨對科技創新工作的全面領導。

本省健全科技創新領導體制機制,統籌推進創新體系建設和科技體制改革,研究決定科技發展重大戰略、重大規劃、重大政策等事項。

第四條  科技創新工作應當面向世界科技前沿、面向經濟主戰場、面向國家重大需求、面向人民生命健康,深入實施科教興國戰略、人才強國戰略、創新驅動發展戰略,統籌推進教育科技人才體制機制一體改革,尊重科技創新規律,充分發揮市場配置創新資源的決定性作用,更好發揮政府作用,統籌發展和安全,堅持自主創新和開放創新相互促進,加強科技創新和產業創新深度融合,推動構建新發展格局。

第五條  省人民政府負責統籌重大科技創新發展布局、資源配置,健全科技創新政策體系,推動實施創新驅動發展戰略。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加強對科技創新工作的組織協調,將其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優化科技創新環境。

第六條  省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門負責全省科技創新工作的組織管理、統籌協調、服務保障和監督實施。省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科技創新相關工作。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門負責本行政區域的科技創新工作。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其他有關部門在各自職責范圍內,負責科技創新相關工作。

第七條  本省加快推動粵港澳大灣區國際科技創新中心建設,構建基礎研究、技術攻關、成果轉化、科技金融、人才支撐全過程創新鏈,強化企業科技創新主體地位,促進各類創新主體合作、創新要素流動、創新環境優化,完善科技創新體系,提升整體效能。

本省加強高水平的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和科技領軍企業等戰略科技力量建設,優化實驗室體系,服務國家重大戰略需要。

第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逐步提高科技經費的財政投入總體水平,建立財政投入、企業投入以及社會組織和個人投入的多元化投入體系,完善科技創新投融資體制,推動全社會科技研究開發經費占地區生產總值的比例逐步提高。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財政用于科技經費的增長幅度,應當不低于地方財政經常性收入的增長幅度。

鼓勵社會力量通過捐贈、設立基金等方式,支持科技創新活動。

第九條  本省推動完善政府、創新主體、市場等科技評價體系,健全科技評價制度,加強科技評價專業能力建設,強化評價監督和評價結果運用。科技評價堅持以科技創新質量、貢獻和績效為核心的評價導向,完善分層分類評價機制。對科技成果,應當根據其不同特點和評價目的開展科學、技術、經濟、社會、文化價值評價。

第十條  本省推動以科技創新引領產業創新,因地制宜發展新質生產力,培育壯大戰略性新興產業,布局建設未來產業,提質升級傳統產業,促進產業高端化、智能化、綠色化,加快構建現代化產業體系。

本省推動科技創新與經濟社會各領域融合,促進區域協同創新,強化科技創新對城鄉協調發展的支撐作用。

第十一條  本省設立省科學技術獎,對在科技創新活動中做出重要貢獻的個人和組織給予獎勵。

鼓勵社會力量設立科學技術獎項,激勵科技創新。

第二章  基礎研究

第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科技、教育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基礎研究能力建設,支持自由探索,強化目標導向,推進戰略導向的體系化基礎研究、前沿導向的探索性基礎研究、市場導向的應用性基礎研究。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根據本地區實際需要,加強對基礎研究的支持。

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等圍繞戰略性支柱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未來產業的重大科學問題,加強基礎研究和前沿技術研究,推動基礎研究和產業技術創新融通發展。

第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基礎研究投入穩定支持機制,省級財政科技專項資金投入基礎研究的比例應當不低于三分之一,帶動基礎研究經費在全社會科技研究開發經費的比例逐步提高。

鼓勵有條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加大基礎研究財政投入,逐步提高基礎研究投入在本級財政科技投入中的比例。

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統籌科研資金投入基礎研究。企業、社會組織以及個人通過出資、捐贈、設立基金等方式支持基礎研究的,按照有關規定給予財政、金融、稅收等支持。

第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科技、教育等有關部門應當優化基礎研究體制機制,構建符合基礎研究規律的資源配置、人才培養、科技評價、激勵保障等制度體系,營造科技人員潛心開展基礎研究的良好環境。

省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多渠道選題和快速立項機制,鼓勵科技人員圍繞非共識、新興和交叉學科等方向進行自由探索,探索建立專家實名推薦的非共識項目篩選機制;支持和指導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創新科研組織模式,開展有組織科研。

第十五條  省人民政府科技、教育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基礎研究項目資助體系,健全符合基礎研究規律的長周期評價制度,強化對基礎研究人才的穩定支持,提升基礎研究人才隊伍質量和水平。

對基礎研究優勢突出的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可以給予長期、穩定支持,允許其自主選題、自行組織、自主使用經費開展科學研究。

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和社會組織等建立完善薪酬激勵制度,鼓勵和吸引科技人員開展基礎研究。

第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教育等有關部門應當支持高等學校建立科技發展、國家戰略需求牽引的學科設置調整機制,加強基礎學科、新興學科、交叉學科建設;支持高水平大學建設集聚高端創新資源要素的基礎科研平臺。

高等學校應當完善符合基礎學科發展規律的支持方式和評價機制,加強創新平臺建設,培養多學科交叉融合的研究團隊和人才,開展有組織科研,提升原始創新能力。

第十七條  支持科技領軍企業開展基礎研究,承擔基礎研究類財政科研項目,聯合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單位開展產業核心技術的基礎理論、技術原理和前沿應用等方面研究。

鼓勵科技領軍企業圍繞產業發展需求設立基礎研究資助項目,組織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單位的科技人員參與。

第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部門應當統籌規劃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建設,合理有序布局重大科技基礎設施集群,建設大灣區綜合性國家科學中心。相關各級人民政府應當在建設規劃、用地審批、運行經費、人才政策等方面給予重點支持,鼓勵社會資本參與建設。

有條件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可以在省人民政府指導下,根據國家戰略需求布局建設重大科技基礎設施。

各類創新主體可以依托重大科技基礎設施開展基礎研究和關鍵核心技術攻關,加強科技交流合作。

第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設立省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基金,資助科技人員開展自然科學探索和前沿技術研究,支持科技人才培養和團隊建設。鼓勵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等社會力量以及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和省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基金設立聯合基金。

省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門負責制定省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基金發展規劃以及管理制度,審定基金資金預算計劃、基金項目申報指南以及資助項目等重大事項,指導和監督基金管理機構運行。

省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基金管理機構負責管理和運行省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基金,履行項目組織管理、監督與評價、科研失信行為調查等職責。省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基金管理機構可以接受社會捐贈,專項用于資助基礎研究。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根據本地區經濟社會實際情況和發展需要,可以設立或者與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等社會力量聯合設立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基金。

第三章  技術創新

第二十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戰略需求,結合本省重點產業和社會發展的重大需要,推動落實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條件下新型舉國體制,組織開展關鍵核心技術攻關,促進關鍵核心技術、關鍵零部件和重大裝備自主可控,加快培育發展新質生產力。

省和有條件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決策體系和統籌協調運行機制,加強對重點領域項目、人才、基地、資金一體化配置。

第二十一條  省和有條件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門應當會同有關部門,優化關鍵核心技術攻關項目形成、實施、驗收等全流程管理,對重大財政科研項目分類實施總承擔單位負責制、主審制、并行資助、揭榜掛帥、部省市聯動等新型組織管理模式,提升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效能。

對涉及國家安全、國家利益、重大社會公共利益的,或者采取應急響應方式布局的重大財政科研項目,可以采取定向委托、一事一議、下達指令性任務等方式組織攻關。

第二十二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在科技創新規劃、政策制定、科研項目組織實施中,推動企業成為技術創新決策、科研投入、組織科研和成果轉化的主體,促進創新要素向企業集聚;支持企業牽頭承擔科研項目,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產業應用目標明確的技術攻關類項目主要由企業牽頭組織實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采取財政資助、貸款貼息、獎勵等普惠性財政后補助方式,支持和引導企業增加科研投入。

鼓勵企業建立健全科技創新管理制度,設立研發機構,建立研發準備金制度,引進和培養科技人才,提高科技創新能力。

第二十三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強化科技型企業梯次培育機制,制定精準支持措施,培育科技型中小企業、高新技術企業、專精特新企業和科技領軍企業。

科技型企業培育發展成效納入本省高質量發展、省級高新區發展等評價范圍。

第二十四條  省和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支持科技領軍企業牽頭組建創新聯合體,引領帶動技術攻關。

鼓勵科技領軍企業開放創新鏈、供應鏈資源和應用場景,牽頭整合集聚創新資源,建設跨領域協同創新平臺,推動產業鏈大中小企業融通發展。

第二十五條  國有企業應當建立健全科技創新研發投入長效機制,組織開展原始創新和關鍵核心技術攻關,提供重大科技成果示范應用場景;建立健全激勵分配制度,對企業重要科技人員和管理人員實施股權和分紅等激勵措施。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完善以創新為導向的國有企業考核評價制度,將企業的研發投入強度、創新能力建設、創新成效,以及首臺(套)裝備、首版次軟件、首批次新材料應用等情況納入國有企業負責人的業績考核范圍。國有企業研發投入在企業經營業績考核中視同利潤。

第二十六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技、發展改革、工業和信息化等有關部門應當推動技術創新和成果轉化平臺建設,支持開展共性關鍵技術和工程化技術研究,推動科技成果應用示范和產業化。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在規劃、土地、資金、人才、場地等方面,支持在產業集群區域和具有產業優勢的領域建立公共研究開發平臺、公共技術服務平臺、科技基礎條件平臺等公共創新平臺,為創新主體提供全鏈條創新服務。

第二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完善與國家教育、科技、工業和信息化等部門以及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科技創新會商合作機制,共同組織實施國家重大科技任務,協同解決重大科學問題和關鍵技術問題。

支持企業、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和社會組織建立完善產學研合作機制,共建產學研技術創新聯盟、聯合實驗室等,以合作、委托、技術入股、技術許可、技術轉讓等方式開展技術研發、成果轉化、標準制定等活動。

第二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科技、農業農村等有關部門應當組織開展農業重點領域關鍵核心技術攻關,保障糧食安全和種源安全,促進鄉村振興。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快專業鎮建設,支持建設農業科技園區和農業科技創新平臺,推進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等開展農業新品種、新技術、新裝備的研發和應用示范。

支持學校、科研機構、企業、技術推廣機構開展科技幫扶和技術服務,為種植業、林業、畜牧業、漁業等的發展提供科技培訓和指導,加快農業科技成果應用和推廣,培育發展特色產業。

第四章  成果轉化

第二十九條  支持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單位建立職務科技成果賦權管理制度,完善監督機制,在科技成果轉化中探索賦予科技成果完成人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但是不得損害國家安全、國家利益和重大社會公共利益。

賦予職務科技成果所有權或者長期使用權的,所在單位應當與科技成果完成人書面約定科技成果所有權份額或者使用權授權期限、收益分配比例與方式、轉化時限、轉化成本分擔、轉化情況報告等重要事項。

鼓勵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單位探索創新職務科技成果轉化模式。單位以職務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入股企業的,鼓勵為完成、轉化科技成果做出貢獻的科技人員、管理人員以跟投現金的方式持有股權;擔任領導職務的科技人員、管理人員持股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執行。鼓勵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單位采取先使用后付費等方式,將職務科技成果許可給中小微企業使用。

第三十條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單位的職務科技成果,除涉及國家秘密、國家安全外,由單位自主管理、自主處置,自主決定是否進行資產評估,不需報主管部門、財政部門審批或者備案,不納入國有資產保值增值管理考核范圍。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單位通過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形成的國有股權,由單位自主管理,經評估后可以自主處置;已經履行勤勉盡責義務仍發生投資虧損的,經單位審核并報主管部門備案后,不納入國有資產保值增值考核范圍,免責辦理虧損資產核銷手續。

前款規定的國有股權由主管部門辦理產權登記,未及時辦理的,可以補辦。主管部門應當簡化登記程序和申報材料,在受理產權登記申請后三十個工作日內核發國有資產產權登記證明。

第三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國有資產管理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職務科技成果及其轉化形成的國有股權等國有資產的單列管理制度,探索實施對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單位職務科技成果作價投資形成的國有股權按時間周期、類型、階段進行整體考核,不再單獨進行考核。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單位的主管部門應當加強對科技成果相關資產處置工作的監督,指導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單位實施科技成果相關資產單列管理。

第三十二條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高等學校、科研機構通過政府購買或者受企業事業單位、社會組織委托等市場化方式取得的技術開發、轉讓、許可、咨詢、服務等科研項目,可以提取和發放獎酬金。經技術合同認定登記的上述科研項目,結余經費可以全部獎勵項目組成員;給予科技人員的獎勵支出,納入績效工資總量并單列管理,不納入績效工資總量調控基數。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高等學校、科研機構針對前款科研項目自主制定的經費管理辦法,可以作為評估、檢查、審計等依據。

第三十三條  鼓勵首購、訂購新技術、新產品、新服務。國家機關、事業單位和團體組織使用財政性資金采購新技術、新產品、新服務的,應當優化評審標準,合理設置首創性、先進性等評審因素和權重,不將價格作為主要評審因素;加大對科技型中小企業的支持力度,落實預留政府采購份額、加大評審優惠等中小企業支持政策。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和企業應當完善科研儀器設備采購內部管理規定,簡化科研急需設備耗材采購流程,按照規定可以不進行招標投標程序。

第三十四條  省和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支持建設概念驗證中心、中試基地和檢驗檢測認證機構,為科技成果的技術概念驗證、檢驗檢測認證、商業化開發、投產前試驗或者試生產等提供服務。

第三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建設科技創新所需的應用場景,支持開展新技術、新產品、新服務、新模式應用試驗,依法向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和企業提供數據開放、技術驗證、檢驗檢測、示范應用等服務,提高科技成果轉化實施效率。

第三十六條  鼓勵建設專業化技術轉移機構,培養技術轉移人才隊伍,提供技術轉移服務。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科技成果轉化收益的單位留存部分,可以用于技術轉移機構的能力建設,對在科技成果轉化服務中做出重要貢獻的技術轉移人員給予獎勵,人員獎勵支出納入績效工資總量并單列管理,不納入績效工資總量調控基數。

省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門應當會同科技主管部門完善技術轉移人才評價機制,開展技術轉移人才職稱評定。

第三十七條  鼓勵建設與產業深度融合的科技企業孵化育成體系,支持建設眾創空間、孵化器、加速器、大學科技園、科技產業園、產教融合園等專業孵化載體,提供技術研發、技術轉移、中試驗證、投融資對接等服務。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專業孵化載體應當重點考核創業服務和孵化企業能力,不以經營利潤為主要考核指標。

各類創新主體可以將科技成果使用權作價投資孵化科技型企業。

第三十八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促進知識產權的創造和運用,支持培育高質量專利,加強對知識產權的保護、管理和服務,完善知識產權維權機制。

省和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知識產權等有關部門應當加強專利導航,為科學規劃技術創新路徑和研發攻關方向提供參考。

第五章  科技金融

第三十九條  省和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將科技金融工作納入國民經濟和社會發展專項規劃,完善金融支持科技創新體系建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門會同地方金融管理、發展改革、財政等部門,可以運用財政資助、貸款貼息、獎勵等方式,引導銀行、證券、保險等金融機構以及天使投資、創業投資機構為創新主體提供融資支持和金融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支持金融機構探索股權、債券、信貸、保險等多種方式組合聯動,為科技型企業提供多元化融資支持。

第四十條  有條件的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堅持政府引導、市場培育,建立覆蓋科技創新全鏈條和科技型企業全生命周期的科技創新投資基金體系。

政府、國有企業設立的天使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應當引導社會資本聚焦戰略性支柱產業、戰略性新興產業、未來產業,加大對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的投資力度;鼓勵設立長存續期限的天使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

省人民政府科技、財政、國有資產監督管理等部門對國有天使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的投資期和退出期設置不同考核指標,綜合評價基金整體運營效果,不以國有資本保值增值作為主要考核指標。

鼓勵商業銀行具有投資功能的子公司以及保險機構、信托公司等按照有關規定為天使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提供長期資金支持。

第四十一條  省和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建立健全國有創業投資機構業績考核、激勵約束和容錯機制,推動國有創業投資機構加大對初創期科技型企業的支持。對科技創新投資基金歸屬財政或者國有企業出資部分的利潤,可以在基金組建方案中結合實際約定適度讓利規則。

第四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推動完善科技創新投資基金退出機制,支持設立私募股權二級市場基金。鼓勵天使投資基金、創業投資基金通過協議轉讓基金份額、向私募股權二級市場基金轉讓基金份額等方式退出,實現資金循環使用。

第四十三條  支持商業銀行建立以企業創新能力為核心指標的科技型企業融資評價體系,優化授信審批機制,精準支持科技型企業。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建立科技信貸風險補償機制,對因提供科技信貸產生不良貸款的商業銀行,給予一定補償。

第四十四條  省和有條件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建立完善知識產權質押融資風險補償機制,支持金融機構開展知識產權質押融資業務。

鼓勵科技型企業通過知識產權證券化的方式融資。

第四十五條  鼓勵保險機構開發符合科技型企業特點的科技保險產品和服務,建立科技保險理賠快速通道,為科技型企業在技術研發、創新產品應用、知識產權保護等方面提供保險保障。

第四十六條  鼓勵科技型企業通過上市掛牌、發行債券、并購重組、再融資等方式融資。

省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區域性股權交易市場科技創新等專板建設,為科技型企業提供掛牌展示、托管交易、投融資服務、培訓輔導等服務。

鼓勵科技領軍企業、大型企業投資種子期、初創期科技型企業。

第四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推動跨境投融資便利化,在依法合規、風險可控前提下,促進科技型企業利用境內外金融資源,拓寬科技型企業融資渠道。

第四十八條  鼓勵金融機構利用大數據、云計算、區塊鏈、人工智能等技術創新科技金融產品,提升金融服務水平。

省和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推動科技創新投融資服務平臺建設,支持其通過組織創新創業賽事、科技成果路演等活動,促進科技創新創業項目與天使投資、創業投資機構以及金融機構對接。

第六章  科技人才

第四十九條  本省以科技人才為重點,堅持人才引領創新驅動發展,完善高層次人才發展政策體系。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科技人才發展機制,優化科技人才發展環境。

鼓勵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等用人單位結合實際制定實施科技人才發展計劃,完善人才使用機制。

第五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健全科技人才和團隊培養機制,加強專業技術、高技能、重點產業、重要領域的人才,以及復合型人才、戰略人才培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加強青年科技人才隊伍建設。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省基礎與應用基礎研究基金和省科技人才工程,支持青年科技人員的項目比例不低于百分之六十。省科學技術獎設立青年科技創新獎項,對在科技創新活動中做出重要貢獻的青年科技人才給予獎勵。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在科研項目、人才項目、科技獎勵等方面,應當對女性科技人員申報年齡放寬不少于兩周歲。

第五十一條  省和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完善科技人才和團隊引進制度,支持引進高層次人才和急需緊缺人才。

鼓勵用人單位通過顧問指導、掛職兼職、項目合作、技術服務、在境外創辦或者共建研發機構等方式柔性引進科技人才。鼓勵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將符合條件的柔性引進人才納入本市人才支持與保障政策范圍。

除涉及國家安全等特殊情況外,外籍科技人才可以牽頭申報、實施財政科研項目,參與科技戰略研究、科研項目管理等工作。

第五十二條  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可以設置一定比例的流動崗位,引進符合條件的企業經營管理人才和企業科技人才從事教學科研工作。

本省實施往來港澳人才簽注政策,支持粵港澳大灣區科技人才進行學術交流和科研合作。

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完善科技特派員制度,鼓勵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的科技人才深入企業和農村開展技術攻關和成果轉化活動。

第五十三條  科技人才評價應當突出用人單位主體地位,發揮政府、市場、社會組織等多元評價作用,實施分類評價,合理確定薪酬待遇、配置學術資源、設置評價周期。

省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等有關部門應當優化有利于科技人才創新和發展的職稱評審制度,對取得重大基礎研究和前沿技術突破、解決重大工程技術難題、在經濟社會各項事業中做出重大貢獻的科技人才,以及引進的海外高層次人才、急需緊缺人才,可以不受學歷、資歷等限制,直接申報高級職稱。符合條件的高等學校、科研機構、醫療衛生機構、新型研發機構、高新技術企業等單位,可以自主開展職稱評審,制定職稱評審標準、組建評審機構以及評審專家庫。

用人單位應當構建體現知識、技術等創新要素價值的收益分配機制,在績效工資分配中對承擔重大科技任務且做出貢獻的一線科技人才給予傾斜。

第五十四條  省和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科技等有關部門應當賦予科研實力突出、科技人才集中、管理制度健全的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用人自主權,賦予科技人才更大技術路線決定權、經費支配權、資源調度權。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企業事業單位應當優化管理流程,避免重復性檢查和評估等活動,減輕科技人員項目申報、材料報送、經費報銷等方面的負擔。

第五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科技人才綜合服務保障體系,為科技人才提供知識產權保護、風險投資、創業孵化以及成果轉化等創新創業服務保障。符合條件的科技人才,在落戶、出入境、停居留、醫療保障、子女入學、配偶安置、社會保險、稅收減免、住房保障等方面享受便利服務,可以按照規定申領人才優粵卡。

用人單位應當為科技人才提供開展科研工作所需的啟動資金、儀器設備、場地、科研助理等基本條件。

第五十六條  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以及其他科技組織可以根據發展需要聘用外籍科技人才。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公安、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科技等有關部門應當落實外籍科技人才及其外籍配偶子女辦理出入境、永久居留、外國人來華工作許可、外國人才簽證、外國專家來華邀請函等政策制度,優化外籍“高精尖缺”人才認定標準。

持人才簽證的外籍科技人才入境后在粵港澳大灣區內地工作的,按照國家規定可以直接申請工作類居留證件,無需事先取得工作許可。

全職在粵工作的外籍科技人才經用人單位和擬兼職單位同意并經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備案后,可以在省內從事兼職工作。

第七章  科研機構

第五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加強統籌優化、科學布局,突出特色優勢,構建結構合理、定位準確、機制靈活的科研機構體系。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研機構應當強化基礎研究、前沿技術研究、社會公益性技術研究的功能,加強共性技術供給、資源開發共享、科技普及和應急科技支撐等公共服務。

鼓勵社會力量創辦科研機構,開展基礎研究、技術研發、成果轉化等活動。

第五十八條  省和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科研機構承擔重大科技任務、建設重大創新平臺,并完善保障機制。

省人民政府應當對省屬公益性科研機構從事基礎性研究和社會公益性技術研究給予穩定支持。

支持科研機構聯合高等學校以承擔科技任務為導向培養研究生,鼓勵科研機構所在地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給予保障。

鼓勵科研機構完善科技成果產業化機制,利用自身研發平臺資源優勢,圍繞市場需求與產業發展,采取技術并購、科技成果作價投資、與企業聯合攻關、共建產業技術研發平臺等模式,促進創新鏈、產業鏈、資金鏈、人才鏈融通發展。

第五十九條  省和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支持科研機構創新體制機制,建立現代院所制度,推進章程管理改革,落實管理自主權,實行更靈活的管理制度。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研機構依法制定的章程,經創辦單位或者主管部門審核、登記管理部門備案后可以組織實施,并作為監督評估科研機構的重要依據。

探索實施科研機構高層次人才預聘、人員動態調整和有序流動的人力資源管理模式。

第六十條  省和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研機構評價制度,根據建設類型和功能定位實行分類評價。評價結果作為科研機構設立、支持、調整、終止的依據。

第六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健全以在粵國家實驗室為引領,以省實驗室、在粵全國重點實驗室為核心,以省重點實驗室、省科技基礎條件平臺為支撐的實驗室體系。

省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門應當根據實驗室目標任務和發展定位,實施分類管理,建立健全資源配置、建設運行、考核評估等制度。實驗室所在地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依托單位應當結合實際為其提供基本運行保障。

省實驗室、省重點實驗室等科研機構應當強化功能定位,明確任務目標,創新管理與運營機制,集聚培養創新人才,重點開展基礎研究和關鍵核心技術攻關。

第六十二條  省和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建設投入主體多元化、管理制度現代化、運行機制市場化、用人機制靈活化的新型研發機構,引導其聚焦科學研究、技術創新、成果轉化和研發服務。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聯合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共建省高水平創新研究院等新型研發機構。

創辦單位應當為新型研發機構的管理運行、科技創新活動投入必要的資金、設備、場地,配備穩定的人才隊伍,保障其以獨立法人實體運作,支持其建立健全研發組織體系和內控管理制度。

支持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新型研發機構自主招聘戰略科學家和科技領軍人才,建立與創新能力、創新績效相匹配的具有市場競爭力的薪酬制度。

第六十三條  省、市新型研發機構可以在承擔科研項目、人才引進、股權激勵、成果轉化、投融資等方面,自主選擇與企業或者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研機構享受同等待遇。

符合條件的省、市新型研發機構可以按照國家規定享受企業研究開發費用稅前加計扣除、高新技術企業所得稅減免、科技創新進口稅收減免等稅收優惠政策。

省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門應當對省新型研發機構實施分類管理和動態評估,擇優給予穩定支持。

高等學校、科研機構派出的科技人才在新型研發機構取得的業績可以同時認定為本單位的業績,并作為科技人才職稱評定、績效獎勵、評優推優的重要依據。

第六十四條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省、市新型研發機構實施科技成果轉化獲得的收益,在對完成、轉化科技成果做出重要貢獻的科技人員給予獎勵和報酬后的單位留存收益部分,可以對轉化科技成果做出貢獻的管理人員給予現金獎勵或者股權激勵。

第八章  開放合作

第六十五條  省和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推動與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的科技創新合作,促進科技創新領域規則銜接和機制對接,鼓勵在基礎研究、技術攻關、成果轉化、科技金融、人才培養等方面與港澳加強交流合作。

第六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和有關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支持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廣州南沙和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深圳園區等粵港澳重大合作平臺建設,提升區域科技創新水平。

第六十七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完善面向港澳的財政科研資金跨境使用機制,鼓勵港澳高等學校、科研機構承擔本省的科技計劃項目,支持有條件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財政科研資金過境撥付。

第六十八條  省人民政府科技、發展改革、教育等有關部門支持共建粵港澳聯合實驗室、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實施粵港、粵澳科技創新聯合資助計劃,支持粵港澳高等學校、科研機構聯合培養研究生。

省人民政府人力資源社會保障、科技等有關部門支持粵港澳青年創新創業孵化載體建設,實施粵港澳青年交流合作項目,促進港澳青年來粵創新創業。

第六十九條  支持各類創新主體開展國際科技交流合作,參與或者發起國際大科學計劃、大科學工程、國際科學技術組織,提高科技創新的國際化水平。

境外的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和社會組織可以依法在本省獨立創辦研究開發機構,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在出入境管理、注冊登記、信息服務等方面提供便利條件。

外商投資設立的企業、科研機構可以牽頭或者參與本省的科技計劃項目、申報科技獎。支持各類創新主體與境外的科研機構、科技人才聯合申報本省的科技計劃項目。

第七十條  鼓勵創辦國際性科技論壇、展會等活動,加強國際科技創新前沿和熱點問題、技術與成果展示、海外人才創新創業等方面的交流合作,構建具有國際影響力的交流平臺。

省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門應當加強高水平科技期刊建設,支持創辦和培育具有國際傳播力和學術影響力的科技期刊。

第七十一條  有條件的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促進科研用物資跨境自由流動,探索實施科研儀器設備、科研樣本、實驗試劑、耗材等科研用物資便捷管理模式。

支持在橫琴粵澳深度合作區、前海深港現代服務業合作區、廣州南沙和河套深港科技創新合作區深圳園區內的各類創新主體,以及粵港澳大灣區內的高等學校和科研機構,在國家數據跨境傳輸安全管理制度框架下,建設固網接入國際互聯網的綠色通道。

支持高等學校、科研機構、企業在確保個人信息和重要數據安全前提下,實現科研數據依法跨境互聯互通。

第七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省際科技創新合作機制,支持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承擔國家重點跨區域科技創新合作任務。

第七十三條  省人民政府支持珠江三角洲地區與粵東粵西粵北地區建立科技創新合作機制,提高科技創新支撐引領粵東粵西粵北地區高質量發展的能力。

省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支持粵東粵西粵北地區建設省級的新型研發機構、孵化器、工程技術研究中心、臨床醫學研究中心、重點實驗室等創新平臺載體,實施重大人才工程。

第九章  創新環境

第七十四條  本省推進科技體制改革和制度創新,持續探索激勵創新的先行先試政策,建立健全科技創新容錯機制,激發和保護各類創新主體開展科技創新活動的積極性。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引導社會培育創新精神,弘揚科學家精神、工匠精神,營造崇尚創新、求實奉獻、追求卓越、寬容失敗的創新環境。

第七十五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落實國家和省促進科技創新的稅收、金融、政府采購等政策,加強宣傳引導,簡化辦事程序,為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組織享受有關優惠政策提供便利服務。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司法行政、商務、知識產權等有關部門應當依法通過行政獎勵、行政確認、行政協議等方式,支持律師事務所、涉外商事仲裁機構、涉外商事調解機構等法律服務機構和知識產權服務機構為各類創新主體開展國際科技交流合作、海外知識產權維權等提供服務。

第七十六條  省和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根據國家戰略和本地需求制定科技計劃,完善科技計劃統籌協調機制,加強專業化管理,規范全過程監督。省人民政府有關部門應當指導科技計劃項目管理專業機構建立健全項目管理工作制度,并強化監督評價。

省和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科技、財政等有關部門應當完善科技計劃績效評價制度,強化科技計劃整體績效評價,推動實現聯合評價及其結果互認。

第七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財政部門以及財政科研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符合科研規律的財政科研經費管理制度,完善撥付機制,優化管理措施,具體包括:

(一)按照規定簡化項目預算編制;向項目承擔單位下放項目經費預算調劑權,向項目負責人下放除設備費之外的直接費用預算調劑權,間接費用預算可以在核定比例范圍內調增、調減。

(二)按照規定落實間接費用比例,間接費用可以全部用于績效支出。

(三)在定額資助的科研項目以及從事基礎性、前沿性、公益性研究的獨立法人科研機構中,推行財政科研經費包干使用和負面清單管理。

(四)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科研項目,參與項目的科技人員人力資源成本費可以從項目經費中支出且比例不受限制,但是不得違反國家和省有關事業單位、國有企業績效工資管理規定。

(五)落實國家和省關于財政科研經費管理的其他相關規定。

財政科研項目承擔單位應當按照財政科研經費有關規定完善內部管理制度,為科技人員使用科研經費提供便利。

第七十八條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高等學校、科研機構等單位的下列財政科研經費支出納入績效工資總量并單列管理,不納入績效工資總量調控基數:

(一)從財政科研經費間接費用中提取的績效支出;

(二)從財政穩定支持科研經費中提取的獎勵支出;

(三)年薪制高層次人才的薪酬支出。

第七十九條  省人民政府科技主管部門應當建設省級科技專家庫,并與省外各類專家庫建立信息交換共享機制。省級科技專家庫對省有關部門、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開放,并可以為創新主體提供服務。

財政科研項目主管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項目評審保密制度、專家評審制度,完善評審專家的遴選、回避、問責、退出等機制。

評審專家應當獨立、客觀、公正地開展評審、評價或者咨詢,不受影響公正性因素的干擾,依法尊重評審對象的知識產權,保守評審過程中知悉的秘密。

第八十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應當將戰略性新興產業、未來產業等科技創新類產業,以及重大科技基礎設施、重大科研平臺等建設項目納入國土空間規劃,按照規定優先保障其用地、用海、用林和配套用地需求。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按照規定采用劃撥、彈性年期出讓、先租后讓、長期租賃等方式供應土地,保障科技創新類產業的用地需求。科技型企業可以通過參與招標、拍賣、掛牌等方式聯合取得工業用地使用權,并按照規定進行宗地分割。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可以通過配套建設、統一租賃、回購、合作開發等方式籌集用房,保障科技創新類產業、科研機構、科技公共服務平臺、孵化載體的用房需求。

第八十一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優化高新區布局,加強國家和省級高新區建設,支持粵東粵西粵北地區創建國家高新區。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應當強化高新區建設主體責任,在配套用地、項目布局、基礎設施、人才隊伍、生態環境、安全生產、公共服務以及專項資金投入等方面給予支持,協調高新區發展重大事項;支持符合條件的園區創建省級高新區。

地級以上市人民政府及其有關部門可以依法授權或者委托所在地的國家或者省級高新區行使有關管理職權。

支持高新區行政管理機構健全適合自身發展條件和水平的崗位管理、績效工資制度,完善激勵分配、考核等機制。

第八十二條  省人民政府發展改革、科技、教育等有關部門應當建立健全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設備開放共享機制,支持科技文獻、科技數據等共享平臺建設,促進科技資源有效利用。

利用財政性資金或者國有資本建設、購置的重大科技基礎設施和大型科研儀器設備的管理單位,應當在滿足本單位使用需求的前提下向社會開放共享。管理單位提供開放共享服務,應當保守使用者技術秘密并保護其知識產權,可以按照成本補償和非營利性原則收費。

鼓勵社會力量建設的實驗室、科技基礎設施和購置的科研儀器設備向社會開放共享。

第八十三條  科技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應當遵守相關法律法規,按照公平競爭、平等互利和誠實信用的原則開展業務活動。

科技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不得有下列行為:

(一)提供虛假的評估、檢測結果或者鑒定結論;

(二)泄露當事人的商業秘密;

(三)欺騙委托人或者與一方當事人串通欺騙另一方當事人;

(四)損害國家利益或者社會公共利益的其他行為。

第八十四條  省人民政府科技、統計等有關部門和機構應當加強創新調查、科技統計等信息共享,分析評價全省科技創新發展狀況,全面監測科技創新活動效能。

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和企業等應當依法真實、準確、完整、及時填報統計調查數據。

第八十五條  本省建立健全科技安全風險監測預警和應對機制,健全科技領域國家安全協調工作制度,強化創新鏈、產業鏈、供應鏈安全保障,防范化解科技領域重大風險。

本省加強科技保密能力建設,依法保護涉及國家安全和利益的科技秘密。

第八十六條  省人民政府應當統籌全省科技倫理治理工作,建立健全工作協調機制,完善管理體系。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按照職責分工,管理本行政區域、本行業科技倫理治理工作,支持各類創新主體以及社會公眾共同參與科技倫理治理。

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應當履行科技倫理管理主體責任,負責本單位科技倫理審查,加強制度建設、教育培訓、風險監測預警、違規行為查處等管理工作。

科技人員應當遵守科技倫理制度規范,在科技倫理審查批準的范圍內開展科技創新活動。

第八十七條  縣級以上人民政府和相關行業主管部門應當加強科研誠信建設,完善對科研失信行為的預防、調查、處理、修復機制,推動科研誠信信息跨部門、跨區域共享。

企業事業單位和社會組織等應當履行科研誠信管理主體責任,加強制度建設,做好科研誠信教育培訓工作。

科技人員應當遵守科研誠信管理規定,不得弄虛作假或者抄襲、剽竊、篡改他人創新成果。

第八十八條  對于以財政性資金或者國有資本為主資助的探索性強、風險性高的科研項目,原始記錄證明承擔項目的單位和科技人員已經履行了勤勉盡責義務仍不能完成的,予以免責,并可以按照有關規定允許結題。

對縣級以上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和人員在推進科技創新改革中,因缺乏經驗、先行先試出現的失誤錯誤,或者尚無明確限制的探索性試驗中的失誤錯誤,以及為推動發展的無意過失,可以按照規定從輕、減輕處理或者予以免責。

省人民政府應當組織科技、發展改革、財政、教育、審計等部門和機關建立健全科技成果轉化的盡職免責工作機制。

第十章  法律責任

第八十九條  有關部門、單位及其工作人員違反本條例規定,存在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行為的,由有關機關按照相關法律法規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依法給予處分。

第九十條  科技服務機構及其從業人員違反本條例第八十三條規定,由政府有關部門依照管理職責責令改正,沒收違法所得,并處以罰款;情節嚴重的,由市場監督管理部門依法吊銷營業執照;給他人造成經濟損失的,依法承擔民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九十一條  有違背科研誠信或者科技倫理規范行為的,由有關主管部門或者人員所在單位按照法律法規和有關規定,單獨或者合并采取以下處理措施:

(一)警告;

(二)責令限期改正;

(三)一定范圍內或者公開通報批評;

(四)終止、撤銷有關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技活動;

(五)追回部分或者全部已撥付的財政性資金,沒收違法所得;

(六)撤銷獎勵或者稱號,追回獎金;

(七)取消一定期限內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技活動管理資格;

(八)禁止一定期限內承擔或者參與財政性資金支持的科技活動以及申請相關科技活動行政許可;

(九)記入科研誠信嚴重失信行為檔案;

(十)其他處理措施。

第九十二條  違反本條例規定的行為,法律、行政法規已有法律責任規定的,從其規定。

第十一章  附  則

第九十三條  駐粵高等學校、科研機構在本省開展科技創新活動的,參照本條例有關規定執行。

利用財政性資金設立的醫療衛生機構開展科技創新活動的,在科研自主權、科技成果轉化、科研儀器設備采購等方面與科研機構適用同等政策。

第九十四條  本條例自2024年10月1日起施行,《廣東省促進科學技術進步條例》《廣東省自主創新促進條例》同時廢止。



來源:廣東人大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