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北京市醫療器械審評檢查中心精心推出《北京市醫療器械審評檢查新300問》(以下簡稱《新300問》),是對2023年版本的全面優化、更新及拓展。
《新300問》是根據“北京器審咨詢和預約系統”和北京藥品醫療器械創新服務站收集的企業咨詢問題整理而成,分為有源產品、無源產品、臨床檢驗產品、醫療器械質量管理體系四篇。現分篇分享給大家。
第一篇 有源產品
1.標準變更同一個注冊單元的有源產品,醫用注射泵,外觀長相不一樣,功能相似,關鍵部件來自同一家,比如電機,電池,開關電源來自同一家,是否可以找一臺功能最全的檢驗,其他的做典型性型號覆蓋評價就可以?
答: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GB 9706.1-2020及配套并列標準、專用標準實施有關工作的通告》(2023年第14號)中“(三)對于自檢或者委托有資質的醫療器械檢驗機構檢驗過程中涉及的基本性能及判據、型號典型性說明等重大問題,應當在檢驗報告中載明相關意見,供技術審查部門參考。”,明確了檢驗機構需在檢驗報告中明確“型號典型性說明”這一重大問題。根據文件要求典型性型號覆蓋評價,需要檢驗機構來實施,并在檢驗報告中載明。建議在仔細研讀相關文件的基礎上,和檢驗機構做好溝通,出具符合要求的檢驗報告。
2.GB/T 25000.51-2016 《系統與軟件工程 系統與軟件質量要求和評價(SQuaRE) 第51部分:就緒可用軟件產品(RUSP)的質量要求和測試細則》檢測報告是否可以提交自檢報告?自檢報告是否需要符合《醫療器械注冊自檢管理規定》?
答:可以是自檢報告,自檢報告應按照要求,提供測試計劃、測試說明、測試結果等文件。根據GB/T 25000.51-2016 《系統與軟件工程 系統與軟件質量要求和評價(SQuaRE) 第51部分:就緒可用軟件產品(RUSP)的質量要求和測試細則》第7章的要求,符合性評價組織可以是根據某種認證模式工作的測試實驗室,或是獨立于RUSP供方的內部測試實驗室。如是內部實驗室,建議參考《醫療器械注冊自檢管理規定》。
3.注冊可以參考過期但未延續的同類產品相關臨床評價資料進行申報注冊嗎?是否可以免于臨床試驗,提交臨床評價?
答:(1) 該擬選定同品種產品雖然已過注冊有效期,如目前尚有在醫療機構中正常使用的產品,在提交“同品種臨床評價資料”時,可以選該產品作為同品種進行評價。
(2) 如選擇“同品種臨床評價資料”方式提供資料,需要滿足《醫療器械臨床評價等同性論證技術指導原則》(2021年第73號附件3)的要求。
(3) 根據咨詢提供的相關信息,無法直接判斷產品是否可以免于臨床試驗。申請人需參照《決策是否開展醫療器械臨床試驗技術指導原則》(2021年第73號附件2)進行評判。
4.首次注冊醫用升溫毯,組成包括4種控制器,組成A共12種,組成B共8種和若干體溫傳感器。A和B都有自己的型號,可在4種控制器間通用。
我們根據組成部分有不同的排列組合,定義的注冊型號有76種。例如:型號X-A2-B1-C1,是X控制器+A2(12種A中選2種)+B1(8種B中選1種)+C1(無線體溫傳感器中選1種)。因此每個注冊型號中的A和B后面的數字,定義的是A和B的數量,沒定義具體是哪個型號。檢測時我們選擇典型型號進行檢測。
問題:每個產品型號是不是必須一對一的指明其對應的組件型號?
答:(1) 不建議采用太繁雜的規格型號申報注冊。根據提問中的信息,所有組件的排列組合方式可能不止76種,不建議都作為獨立的型號申報注冊。因為這樣申報既不便于公司生產質量管理體系的控制,也不利于上市后生產監管工作。
(2) 建議以能夠完成獨立臨床功能的主要組合為規格型號,該(若干)規格型號可以包含基本的配件(需固定數量、固定規格),依據臨床實際需要的場景和頻次,將不常用的配件以選配件的形式進行體現。這樣,注冊證上體現的規格型號會相對集中和精準。
注冊環節,不采納“A2(12種A中選2種)+B1(8種B中選1種)”這種隨機配置附件的方式注冊,因為注冊證中會含有不可控的組合形式存在。
(3) 注冊前檢驗時:所有的選配件均需要根據檢驗要求進行配合檢驗(可以通過典型性型號覆蓋的方式進行),否則不可以作為選配件出現在注冊證上。關于典型性型號檢驗的問題,涉及9706系列標準的,請按照《關于GB 9706.1-2020及配套并列標準、專用標準實施有關工作的通告》(2023年第14號)中“三、檢驗相關標準執行要求(三)對于自檢或者委托有資質的醫療器械檢驗機構檢驗過程中涉及的基本性能及判據、型號典型性說明等重大問題,應當在檢驗報告中載明相關意見,供技術審查部門參考。”執行;9706系列標準以外的典型性型號選擇可以通過企業充分研究并提交相關研究資料的方式進行。
5.首次注冊產品,能否在不同的檢驗所分別檢測EMC和安規? 同時樣品可能是同一臺也可能是2臺同批次樣機是否可以?
答:國家藥品監督管理局《關于GB 9706.1-2020及配套并列標準、專用標準實施有關工作的通告》(2023年第14號)中“三、檢驗相關標準執行要求”中的“(二)醫療器械檢驗機構對同時出具的GB 9706.1-2020《醫用電氣設備 第1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及配套并列標準、專用標準的檢驗報告進行關聯,在檢驗報告備注中明確送檢樣品一致性及產品整改情況。不具有全項新標準檢驗資質的醫療器械檢驗機構可實施分包檢驗,具備相關配套并列、專用標準承檢能力的醫療器械檢驗機構應當積極承接有關分包檢驗。檢驗機構出具符合《關于GB 9706.1-2020及配套并列標準、專用標準實施有關工作的通告》(2023年第14號)要求的產品檢驗報告,并對檢驗報告負責。”明確了檢驗報告中對標準關聯的要求。
“分包”行為,一般情況下應該由檢驗機構進行。如申請人自行分別委托不同的機構進行安規和EMC檢測,可能難以證明報告之間的關聯性以及送檢樣品的一致性。
6.申報的軟件產品為已上市產品的組成部分,目前打算拆分進行注冊,在進行臨床評價時是否可以選擇已上市產品作為同品種產品進行對比?
答:如果拆分后的軟件仍然具有相對完整的臨床使用功能,可以拆分注冊。在拆分后軟件組件進行注冊申報時,可以選取原已注冊的已上市產品就相同的功能部分進行同品種對比。
7.HDMI接口屬于軟件接口中的哪一種?是否需要和USB接口一樣,納入產品技術要求的性能指標中?
答:HDMI接口屬于數據接口。需要和USB接口一樣,納入產品技術要求的性能指標中。
8.中頻治療儀產品中,通過按鍵控制強度、溫度、時間等參數,通過液晶顯示屏顯示參數的簡單的控制程序是否算是軟件?如果是軟件應當算什么類別,是否需要對其進行檢測?
答:從問題描述看,該類控制程序屬于內嵌式軟件。針對內嵌式軟件的檢驗,按照《軟件注冊審查指導原則》的要求,申請人可以自檢或委托有資質的機構對GB/T 25000.51-2016 《系統與軟件工程 系統與軟件質量要求和評價(SQuaRE) 第51部分:就緒可用軟件產品(RUSP)的質量要求和測試細則》進行檢驗。
9.產品本身不在免于臨床試驗的目錄中,但已有多個同類產品上市。本公司產品比同類上市產品多脈搏、血氧、額溫采集功能,臨床評價還是否可以走同品種比對路徑?
答:產品不在《免于臨床評價醫療器械目錄》內,需要開展臨床評價,同品種比對是其中一種評價路徑,可以考慮采用。如果申報產品與對比產品存在差異,差異部分則需要通過臨床研究、對比測試等方式來證明等同性。
10.對有源產品進行使用期限評價時,能否僅對其核心部件的使用期限進行評價,代替產品的使用期限評價?
答:有源產品的使用期限評價應為整機評價,產品所含全部部件均需納入整機評價。經分析,某些部件若不對整機的使用期限產生影響需說明理由。核心部件的使用期限評價不能替代整機評價,但可作為整機評價的支持性證據。
11.有源醫療器械的產品性能研究資料應如何提交?
答:注冊申請人提交首次注冊/變更注冊時,涉及產品性能的研究資料,應提供申報產品各項性能指標的確定依據、設計輸入來源以及臨床意義,明確所采用的標準或方法、采用的原因及理論基礎。對于依國家標準、行業標準設定的指標,應關注標準中是否給出了具體的要求(例如數值),對于未給出具體要求的,申請人應說明申報產品功能性能指標確定的依據,并提供相應的支持性資料;其中,常規成熟產品可參考同類產品的參數,非常規成熟產品則需提供相關研究結果作為上述參數確定的依據。
12.進行電磁兼容試驗時,如果設備配用附件(耗材)本身存在使用壽命限制,無法達到試驗要求的持續時間,是否可更換同型號附件繼續進行測試?
答:電磁兼容試驗時,部分試驗項目要求設備持續長時間工作,如果配用的附件無法完成試驗所需的持續時間,可以在試驗過程中更換同型號同批次的附件繼續進行測試。需要考慮試驗中更換附件對試驗本身是否會造成影響,建議基于附件預期壽命采取合適的試驗間隔,或者設置適當的試驗工裝。
13.如何理解有源醫療器械性能指標中“連續工作時間”?
答:連續工作時間考慮的是設備在連續工作狀態下是否存在因過熱、過載等情況導致設備無法正常工作的情形,或者內部電源設備電池可支持設備運行的最大工作時長。
如果產品本身設計的預設工作循環為30分鐘,計時結束后可立即啟動下一個工作循環,且申請人并未對治療時長、周期或間隔給出限制性描述,則認為產品屬于連續工作狀態,應符合連續工作模式的相關電氣安全要求,相應的連續工作時間可按照所能耐受或支持的最大工作循環數累積計算。
需要注意,對于此類情形,申請人不應直接在說明書中宣稱“產品可連續工作XX時間”,而應將單次最大工作時間、可耐受工作周期、累積工作時長的測試和計算方式等一并予以說明,避免用戶在使用時因理解偏差而導致相關風險。
14.醫用電氣設備的產品名稱是否可添加“便攜式、手持式”等特征詞?
答:醫療器械通用名稱應遵循《醫療器械通用名稱命名指導原則》及各分類目錄產品的命名指導原則。GB 9706.1-2020《醫用電氣設備 第1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中對“手持式設備、移動式設備、可攜帶設備、可移動式設備”均出了明確的定義,但并不意味著滿足標準的定義,就可在產品名稱中添加上述特征詞。
如果是一類產品通常都具有的特征,一般不會在產品通用名稱中體現,如:手術電極必定為手持式,所以不會在產品名稱中增加“手持式”的特征詞。如果一類產品通常有幾種不同設計,為了對不同設計形式加以區分則可以增加相應特征詞,如:便攜式超聲診斷儀,通常為可支持較長時間內部電源供電且易于手持攜帶移動的產品,且預期使用時會隨患者在不同使用場景(如門診、病房、手術室、急救等)之間切換;而特征詞缺省的超聲診斷儀,通常指臺車式的可移動式的產品,通常使用時不涉及使用場景變化,只是單純在不同的使用場所(從一個診室到另一個診室)之間移動。
因此,只有當產品設計與該類產品大部分情況具有顯著差異,且不作為特征詞體現會產生歧義的時候,才會考慮在產品名稱中注明。如:超聲手術設備通常由主機(臺式設備)、換能器和刀頭組成,若產品設計將電源、控制部件、換能器和刀頭集成為一體,可手持使用操作,則可命名為“手持式超聲手術設備”。
15.對于能量治療類設備,應如何提交量效關系和能量安全的研究資料?
答:對于向患者提供能量或物質治療的醫療器械,通常需要提供量效關系和能量安全的研究資料,證明治療參數設置的安全性、有效性、合理性,并反映出能量和組織的作用效果和對應關系,以及除預期靶組織外,能量不會對正常組織造成不可接受的傷害。量效關系及能量安全研究應為申報產品的非臨床試驗(臺架試驗、離體組織試驗、活體動物試驗等)、臨床試驗等一項或多項研究所獲得數據的分析和總結。
量效關系研究應當評價申報產品在所有工作模式、輸出方式下,各輸出能量檔位(應當涵蓋產品的全部性能參數和調節范圍)與臨床應用效果(應包括各種適應證或各種類型的組織)的關聯性。該部分資料也可作為性能參數確定依據及適應證的支持性資料。可通過實驗室模擬組織、離體組織和/或活體動物試驗開展量效關系研究,臨床試驗數據、臨床經驗數據也可作為量效關系的一部分。
能量安全研究應當評價申報產品在所有工作模式、輸出方式下,能量作用于靶組織時,是否會對周邊正常組織造成不可接受的傷害。對于相同的適應癥和應用部位,通常可通過分析最大輸出能量檔位來代表其他檔位。可通過組織和/或動物試驗開展能量安全研究,通過分析治療前后組織形態學、病理學的變化結果,來判定是否產生了不可接受的能量損傷。
需注意:上述相關研究均為基于申報產品自身所開展,目的是為了表明申報產品的能量特性。開展研究時也可考慮建立對照,通過與已上市產品進行等同性分析來證實量效關系和能量安全是否可接受。
16.內窺鏡動力設備包含哪些種類?各類產品的主要性能指標應當如何確定?
答:內窺鏡動力設備是指利用電源驅動動力裝置為工具頭提供機械動力,在內窺鏡手術中對組織進行絞碎或切除的產品。內窺鏡動力設備可根據工具頭所實現的刨削、磨、鉆等用途,分為不同的種類,例如:用于軟組織刨削的設備、用于骨組織磨/鉆的設備、以及同時包含以上兩種功能的設備。
產品的主要性能指標應參考相應的國家標準、行業標準,并結合臨床需求、自身產品的技術特點確定。其中,用于刨削的設備應符合行業標準YY/T 0955-2014《醫用內窺鏡 內窺鏡術設備 刨削器》的要求,用于其他用途(如磨、鉆等)的設備可參考該標準同時結合產品特點確定相應的指標參數。
17.影像設備配合使用的附件,注冊申報應關注的問題:和設備一起申報的無源附件,產品技術要求如何制定相關要求?
答:需在產品配置表中明確最大負載(有支撐作用的)、與系統的連接方式(如適用)、衰減當量等。性能指標可根據附件具體情況制定,如最大負載、衰減當量等要求。
18.醫療器械軟件中的測量功能,注冊申報資料應關注哪些問題?
答:《醫療器械軟件注冊審查指導原則(2022年修訂版)》明確:測量功能(又稱量化、定量功能)可分為圖形學測量功能、客觀物理測量功能,前者基于圖形學間接反映客觀事物的測量結果,后者直接反映客觀事物的測量結果。無論何種測量功能均需結合測量的誤差、不確定度等因素,明確測量準確性指標,如線性度、精度、重復性、再現性、范圍限值、顯示誤差等。
注冊申請人需提供測量準確性的研究資料,并在說明書中向用戶告知。此外,客觀物理測量還需在產品技術要求中明確準確性指標,圖形學測量還需在說明書中提供關于測量準確性的警示信息。
19.產品的結構及組成中是否能夠體現非醫療器械部件?
答:對于不作為醫療器械管理的產品部件,不能單獨申報注冊,但可以作為醫療器械的組成部分體現。
如果申請人將該部件作為醫療器械的組成部分申報,應將其視為整體的一部分進行評價,因此該部件應隨整機一同進行相應的驗證、確認(包括檢測),如符合要求可以體現在產品注冊證書的結構及組成中。如果申請人未申報該部件作為產品組成,或未將該部件隨整機一同進行驗證、確認,則不能體現其作為產品組成部分。
20.醫用內窺鏡如何選擇典型型號進行檢驗?
答:一般情況下,同一注冊單元內醫用內窺鏡的檢測典型性選擇應考慮以下因素:如視向角存在差異,應選擇視向角最大的型號;如視場角存在差異,應選擇視場角最大和最小的型號;對不同內徑、外徑和工作長度的,應選擇直徑最小的和細長比(即:長度/直徑的比值)最大的型號,含有工作通道的產品,此處考慮的直徑應為插入部外徑減去工作通道內徑;如角分辨力等光學性能指標存在差異,應選擇要求最高的型號。
21.如何確定有源類醫療器械貨架有效期?
答:醫療器械貨架有效期是指保證醫療器械終產品正常發揮預期功能的期限,產品設計開發階段需完成產品貨架有效期研究。可以對該產品進行使用狀態列舉,完整分析出臨床使用的情況,直接進行產品的老化試驗研究;也可以將產品(系統)分解為不同子系統/部件進行評價,應詳細分析分解關系,在此基礎上通過不同的分解方式(如將產品分為關鍵部件及非關鍵部件等)確定產品的使用期限。
22.醫用光學內窺鏡、醫用激光光纖產品是否需要執行YY 9706.102-2021《醫用電氣設備 第1-2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 并列標準:電磁兼容 要求和試驗》標準?
答:如果醫用光學內窺鏡、醫用激光光纖產品內部不包含電子元器件,僅僅包含光學元件,則不需要執行YY 9706.102-2021 《醫用電氣設備 第1-2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 并列標準:電磁兼容 要求和試驗》標準。如果內部含有電子元器件(如RFID識別裝置等),則需要執行YY 9706.102-2021《醫用電氣設備 第1-2部分:基本安全和基本性能的通用要求 并列標準:電磁兼容 要求和試驗》標準。
23.中頻治療儀、低頻治療儀類有源產品附件電極是否必須有醫療器械備案憑證?
答:電極如為外購產品,應購買已取得醫療器械產品注冊證或備案憑證的產品。如為自制,應符合YY/T 0868—2021《神經和肌肉刺激器用電極》要求,同時應按照GB/T 16886系列標準進行生物學評價。產品技術要求中應考慮持粘性和剝離強度等相關要求。
24.已注冊產品的結構組成中包含主機和附件(耗材),現主機已停產,是否可申請變更注冊刪除主機,僅保留附件以適配現有主機的配合使用需求?
答:首先需根據《醫療器械注冊單元劃分指導原則》來判定,刪除主機后所保留的附件是否可作為同一注冊單元。
如果可以,在保持原有配合使用關系不變的情況下可申請變更注冊,從結構組成中刪除主機,保留附件。同時需修改產品名稱,與附件名稱保持一致;修改產品適用范圍,明確與原主機型號配合使用。產品技術要求中除附件相關內容外,與主機連用相關的性能指標等內容也需保留。
25.軟件發生變化,何種情況需要遞交注冊申請?
答:按《醫療器械軟件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軟件發生重大軟件更新(即軟件發布版本發生變化),需要申報變更注冊;發生輕微軟件更新,制造商通過質量管理體系進行控制,無需進行注冊變更,待到下次注冊(變更注冊和延續注冊)時提交相應申報資料。
26.有源產品變更增加型號,是否必須進行檢測?
答:注冊人如果要申請變更注冊增加產品型號,首先應確認所申請增加的型號與原有型號是否可作為同一注冊單元,屬于的才可以申請變更增加。在不涉及新的強制性標準的情況下,應當按照典型性型號的判定原則來進行判斷,如原有型號可代表新增型號,則無需再對新型號進行檢驗;如原有型號的檢驗報告中有部分項目可代表新增型號,則此部分內容無需重復檢驗,其他未涵蓋的內容應當提供新型號的檢驗報告。如涉及新的強制性標準,則需提供新增型號能夠符合新標準的檢驗報告,如原有型號可代表新增型號,也可提交證明原有型號符合新標準的檢驗。
27.醫療器械生產許可證變更,導致需要對說明書、標簽、包裝袋、包裝箱進行變更,對于沒有使用完畢的包裝袋和包裝箱是否允許使用不粘膠或貼條等修改物進行修改,還是只能進行報廢處理?產品的包裝袋材料需要由彩袋變更為紙塑袋,注冊證和說明書內均無包裝袋材料體現,應當如何合規進行變更,如僅需自行驗證,是否驗證包裝袋對產品有無污染和滅菌效果就可以?
答:使用變更后的包裝袋和包裝箱。變更注冊只適用注冊證及其附件載明事項的變化以及說明書中涉及產品有效期的變化。
28.已上市醫療器械產品通過何種方式更改說明書中禁忌證?
答:對于注冊證及其附件載明事項之外的禁忌證等內容發生變化,注冊人可通過提交說明書更改告知申請進行更改。
29.產品型號名稱是否可以通過文字變更進行更改?
答:可以變更,需申報變更注冊。
30.產品名稱變更,是變更注冊還是變更備案,是否可以快審?
答:注冊證載明的產品名稱變更需要申報變更注冊。
31.在注冊證有效期內的產品,發布了新的推薦性行標,不是國參,請問老師,我們需要根據推薦性行標進行注冊變更嗎?
答:推薦性標準變化可不申請變更注冊,但鼓勵采用。
32.產品技術要求發生變化什么情況下可以延續注冊,什么情況下可需要先進行變更注冊?
答:在醫療器械延續注冊中推薦性標準、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及技術審評規范發生變化的,企業可待延續后再更新標準。如產品技術要求性能指標、檢驗方法涉及的強制性標準條款具體內容發生實質性變化,需要按新版標準的檢測要求進行注冊檢驗,并申請變更注冊。
33.產品上市,生產許可已完成的情況下,想要更改庫房實際位置(樓層、房間號、庫房內布局未變化),需要進行變更注冊嗎?
答:變更注冊只適用注冊證及其載明事項的內容,產品庫房位置的變化建議咨詢所在轄區分局。
近日,北京市醫療器械審評檢查中心精心推出《北京市醫療器械審評檢查新300問》(以下簡稱《新300問》),是對2023年版本的全面優化、更新及拓展。
《新300問》是根據“北京器審咨詢和預約系統”和北京藥品醫療器械創新服務站收集的企業咨詢問題整理而成,分為有源產品、無源產品、臨床檢驗產品、醫療器械質量管理體系四篇。現分篇分享給大家。
第二篇 無源產品
34.對于產品材料介導致熱性,一般應如何評價?
答:按照GB/T 16886.1-2022《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 第1部分:風險管理過程中的評價與試驗》中標準表A.1要求,除接觸完好皮膚和黏膜之外的醫療器械,均需進行材料介導致熱性評價。可通過以下方式提交材料介導致熱性評價資料:可通過與既往產品對比分析,論證申報產品生物學風險等同性;可通過提供原材料及終產品的化學表征、毒理學風險評估等評價資料,證明申報產品不含已知致熱性物質(如GB/T 16886.11《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 第11部分:全身毒性試驗》附錄G列舉),可免于進行熱原試驗;如果評價過程中發現含有引起過致熱性反應的物質和/或未知其致熱潛能的新化學成分或物質,需要對該成分或物質的致熱性進行進一步評價,或者對終產品進行熱原試驗。
35.當利用已上市同類器械的生物學試驗數據進行生物學評價時,哪些因素可能影響生物相容性風險?
答:(1) 影響生物相容性風險的主要因素有:產品的材料化學組成(包括各組成材料比例)、產品物理結構、表面特性、生產工藝、滅菌方法、原材料供應商及技術規范、液體類產品/濕態保存類產品還需考慮內包裝材料。
(2)若受試品與申報產品在以上所列可能影響生物相容性風險的因素中存在不一致的情況,則需提供充分的理由和證據支持所提交的試驗報告適用于申報產品,必要時補充相應的生物學評價資料,如可瀝濾物分析及毒理學風險評定資料、相關生物學試驗項目的補充試驗等。
36.細胞毒性評價中定量評價和定性評價的選擇原則是什么?
答:細胞毒性的定量評價可以客觀地對細胞數量、蛋白總量、酶的釋放、活體染料的釋放、活體染料的還原或其他可測定的參數進行定量測定,不易受到試驗者主觀因素的影響,具有相對高的靈敏性且有明確判定限,目前MTT定量法是國內普遍應用的方法。相對而言,細胞毒性的定性評價具有更多的評價者主觀性,更適合篩選用途。
37.細胞毒性評價定量法、定性評價的選擇優先推薦順序?
答:實際測試中存在定性評價與定量評價的結果并不一致的情況(如受試樣品浸提液存在使培養基吸光度出現較大變化的物質等)。因此目前推薦以定量評價法為基礎,必要時輔以定性評價。
38.環氧乙烷(EO)殘留限量的指標如何確定?
答:申請人可參考相關標準中對于單件/套器械EO殘留限量指標。若參考GB/T 16886.7-2015《醫療器械生物學評價 第7部分:環氧乙烷滅菌殘留量》中允許限量,申請人應考慮產品實際使用時多器械聯用情況,并結合產品EO殘留量實際控制水平,制定單件/套產品符合要求的環氧乙烷殘留限量,并提供相關依據。
39.當使用本企業已上市同類器械的生物學試驗報告替代申報產品的生物學試驗報告時,需要進行哪些考量?
答:(1) 申請人需確認試驗報告中的受試同類產品與申報產品在材料化學組成、各組成材料比例、產品物理結構、表面特性、生產工藝、滅菌方法、原材料供應商及技術規范、內包裝材料(如適用,主要涉及液體類產品、濕態保存產品)等任何可能影響生物相容性風險的因素均完全一致,并提供相關聲明。
(2)若受試品與申報產品在以上所列可能影響生物相容性風險的因素中存在不一致的情況,則需提供充分的理由和證據支持所提交的試驗報告適用于申報產品,必要時補充相應的生物學評價資料,如可瀝濾物分析及毒理學風險評定資料、相關生物學試驗項目的補充試驗等。
(3)同類產品的生物學試驗報告僅用于替代申報產品試驗報告作為生物學評價的一部分,而不是替代申報產品的整體生物學評價報告。
40.關節類產品在以系統或以組件進行注冊申報時,特別是以組件形式進行注冊申報時,產品的研究資料評價需包含的產品范圍?
答:關節類產品無論以系統形式還是組件形式申報(如產品注冊、許可事項變更),需對申報產品(以系統形式申報)整體性能以及系統內組件的性能,或申報產品(以組件形式申報)以及該組件與其相鄰組件配合的相關性能進行研究,提交相關研究資料,論證產品的安全有效性。
41.骨科醫療器械技術要求中如何確定產品力學性能指標,應如何提交力學性能指標的確定依據?
答:骨科醫療器械技術要求中產品力學性能指標是可進行客觀判定的,滿足設計輸入的,并能夠得到確認的產品功能性、安全性指標的靜態力學指標。其指標的確定是確保產品滿足臨床基本需求。申請人可借鑒已上市同類產品的力學性能測試數據,并結合自身測試數據,進行對比得出指標的具體要求。
42.如何評價循環血液接觸器械的微粒?
答:可以采用YY/T 1556-2017《醫用輸液、輸血、注射器具微粒污染檢驗方法》中微粒污染指數法,也可以采用中國藥典中不溶性微粒檢查法。采用不溶性微粒檢查法時,建議增加不能出現的微粒粒徑上限要求,且應證明微粒粒徑上限要求的合理性。在產品技術要求中需對微粒進行要求。
43.與循環血液接觸的醫療器械,是否將熱原和細菌內毒素均列入產品技術要求?
答:與循環血液接觸的醫療器械,依據《醫療器械產品技術要求編寫指導原則》中要求,細菌內毒素需在技術要求中制定。熱原項目可在生物相容性研究資料中提供。產品注冊時,細菌內毒素和熱原均需進行研究。
44.增材制造定制式義齒申報材料中對于增材制造口腔修復用金屬材料熱處理工藝如何考慮?
答:以激光選區熔化增材制造工藝為例,需先明確產品的熱處理工藝方法及熱處理參數,并對熱處理方法的適宜性進行評估及驗證,明確熱處理參數,包括升溫時間、保溫時間、保溫溫度等的確定依據,以及熱處理后結果的可接受準則。
45.增材制造定制式義齒申報材料中對于增材制造口腔修復用金屬粉末與打印參數匹配性如何考慮?
答:以激光選區熔化為例,需要提交粉末與打印設備關鍵工藝參數的匹配性,需要考慮激光功率、光斑直徑、掃描速度、掃描間距、鋪粉厚度、打印方向、氣氛保護、支撐結構、成形室溫度等方面的研究驗證。
46.口腔修復用陶瓷材料需考慮哪些性能研究?
答:口腔修復用陶瓷材料需考慮化學性能、基本性能、物理機械性能、燒結相關性能、切削性能研究。其中,化學性能包括化學成分及百分含量、分型、放射性、化學溶解性,基本性能包括外觀、均勻性、尺寸、密度,物理機械性能包括玻璃化轉變溫度、線脹系數、撓曲強度、韋布爾模數、硬度斷裂韌性,燒結相關性能包括燒結前后密度、收縮率,切削性能包括邊緣穩定性、邊緣精確性。
47.對于產品生產過程中涉及的加工助劑的控制,是否需要在技術要求中制定相應要求?
答:若器械生產過程中加入了預期對人體安全性可能造成一定影響的加工助劑且未能驗證在生產過程中完全去除時,或者當加工助劑對人體可能產生重大危害需嚴格控制時 ,考慮到與終產品的安全性及質量控制密切相關,應在產品技術要求中制定有關加工助劑的殘留限量等控制項目,同時應對產品生產過程涉及的所有加工助劑控制提交相應研究資料。
48.如申請人名稱發生了改變,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報告中申請人名稱為變更前名稱,是否仍可使用該報告?
答:申請人需提供文件詳細說明該變化過程,同時提供證明性資料。如僅為名稱的文字性變更,仍可使用第三方報告;如申請人實質發生了改變,應提供文件證明現申請人可合法使用該報告,同時評估是否對報告的結果產生實質性影響。
49.對于滅菌確認報告,申請人是否可采用其他同類產品的滅菌確認資料支持申報?
答:如與同類產品的材料、結構組成、初包裝、生物負載等方面的滅菌相關風險可覆蓋申報產品,申請人可利用同類產品的滅菌確認報告作為支持資料,但應特別注意差異對滅菌風險覆蓋性的影響。申報時應同時提交可采用同類產品滅菌確認報告的論證性資料及其滅菌確認報告。
50.口腔正畸托槽產品注冊單元應如何劃分?
答:正畸托槽是粘接于牙冠表面,用于口腔正畸治療中承接并轉移矯形力的醫療器械。一般采用金屬、陶瓷或高分子材料制成,通常帶有槽溝、結扎翼,部分帶有牽引鉤。正畸托槽產品材質不同的應劃分為不同的注冊單元,如陶瓷托槽與金屬托槽應分為不同注冊單元;設計原理不同的產品應劃分為不同的注冊單元,如舌側托槽與唇側托槽應分為不同注冊單元;自鎖式正畸托槽如與其他托槽具有相同組成可作為同一注冊單元。必須聯合使用才能發揮預期用途的產品可作為同一注冊單元。
51.合成樹脂牙產品注冊單元應如何劃分?
答:合成樹脂牙主要由丙烯酸酯類聚合物制作而成,用于局部義齒和全口義齒的制作,替代牙列的缺失或缺損,并構成人工牙列,用以恢復牙冠外形和咀嚼功能。材料主要化學成分不同的產品應劃分為不同的注冊單元,僅色號不同可以作為一個注冊單元申報。關鍵生產制造工藝、成型方法不同的產品應劃分為不同的注冊單元(如模壓法、注塑法、3D打印、CAD/CAM等)。較傳統材料改性機制不同導致關鍵性能指標不同的產品應劃分為不同的注冊單元(如:表面硬度、耐磨耗性等關鍵性能)。臨床應用技術不同的產品應劃分為不同的注冊單元。
52.已取證的單一器械能不能把組件單獨分開直接銷售?
答:單一醫療器械作為一個整體共同完成注冊證中的適用范圍其組件不應單獨進行銷售。
53.注冊產品名稱及產品預期用途需要與《醫療器械分類目錄》或《免于臨床評價醫療器械目錄》中的內容必須一致嗎?
答:如申報產品與目錄中產品完全一致,建議采用《醫療器械分類目錄》或《免于臨床評價醫療器械目錄》中的產品名稱和適用范圍,如產品存在特殊設計可以根據產品特性進行描述。
54.子公司在外省已獲批注冊的第二類醫療器械在北京進行注冊,申報產品第三方檢測報告是子公司名稱,注冊時是否需要重新檢測?
答:子公司在外省已獲批注冊的第二類醫療器械在北京進行注冊,申報產品第三方檢測報告應以在北京申報注冊的注冊人為送檢單位進行檢驗。
55.若實行注冊人制度,委托外省企業生產,注冊審核時所有驗證資料需要注冊人再次驗證還是用受托方提供的文件即可?
答:如采用委托生產的方式進行注冊,在北京的注冊人應與受托企業簽訂委托生產協議,驗證資料應為簽訂委托協議后以注冊人名義提交的驗證報告或受托方根據委托協議,受注冊人委托進行驗證的驗證資料。
56.創面敷貼產品預期用途與《醫療器械分類目錄》一致,但是申報產品中含有高分子材料,是否可以豁免臨床評價?
答:應根據產品的具體材料確定。如產品不超過《免于臨床評價醫療器械目錄(2023年)》所述范圍,且已有與擬申報產品具有等同性的同類產品上市,則可以豁免臨床評價。如果擬申報產品與目錄或已上市產品存在差異,應考慮對差異部分進行評價,必要時進行臨床評價或開展臨床試驗。
57.擬申報產品為《免于臨床評價醫療器械目錄》中的產品,注冊資料中非臨床資料的其他資料處需提交與已上市產品的對比說明,請問是否可以與結構組成材料成分相同、分類編碼不同、預期用途不同的產品對比?
答:對比產品需要與擬申報產品為同一分類編碼。
58.首次申報含3D打印義齒型號的義齒產品是否按增加規格型號申報?
答:可以按增加規格型號申報,也可以按照單獨的注冊單元進行首次申報。
59.二類無源產品貨架有效期變更,需要提交哪些材料?需進行質量管理體系核查嗎?
答:有效期變更需要申請變更注冊,提交有效期驗證相關資料,包括產品有效期和包裝有效期,資料的格式應包括驗證方案、驗證報告以及相關檢測記錄等。若注冊申請人提出變更的具體原因或目的涉及產品設計、原材料、生產工藝、適用范圍、使用方法變化的,應當針對變化部分進行質量管理體系核查;其余變化,一般不需進行質量管理體系核查。需要進行質量管理體系核查的,應當按照要求提交質量管理體系相關資料。
60.定制式義齒生產企業,預增加活動義齒的切削樹脂基托產品,原材料已做生化檢測,注冊檢驗是否可以按照原產品技術要求檢測,不再做生化檢測?
答:對于使用已取得醫療器械注冊證原材料制作的定制式義齒,可按照定制式義齒注冊技術審查指導原則要求確定產品技術要求的性能指標,按不同型號相關的性能指標進行注冊檢測。
來源:北京市藥品監督管理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