衛監督發〔2006〕479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衛生廳局,新疆生產建設兵團衛生局,衛生部衛生監督中心、中國疾病預防控制中心:
為實施《放射診療管理規定》,指導和規范各地的放射診療許可工作,根據《衛生行政許可管理辦法》和有關法律、法規、規章的規定,我部制定了《放射診療許可證發放管理程序》,現印發給你們,并提出以下要求:
一、請省級衛生行政部門結合本地區實際情況,參照本程序制定本地區的許可證發放的具體程序并提出要求,認真組織實施。要廣泛開展宣傳貫徹活動和技術培訓,確保放射診療許可證發放工作順利開展。
二、放射診療許可證發放工作要嚴格依據相應法律、法規、標準、規范和程序進行,對于在發放許可證工作中發現的違法、違紀行為,要依法糾正和查處。
三、要充分發揮社會監督作用,按照規范程序及時向社會通報本轄區的放射診療許可情況。
四、我部將適時組織對部分省市的放射診療許可證發放工作進行抽查,抽查結果將通過衛生部通報形式向社會公布。
本通知附件可在衛生部網站(www.moh.gov.cn)下載。執行中的具體問題,請與我部衛生監督局聯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