此外,《辦法》還對銷售主體應具備的條件進行了明確界定。
《辦法》規定:網絡藥品銷售者除符合國家藥品監督管理以及網絡交易管理的法律、法規、規章要求外,還應當具備以下條件:
(一)由企業管理實際需要的應用軟件和相關數據庫,能夠保證業務開展要求;
(二)建立網絡藥品銷售安全管理制度,實現藥品銷售全程可追溯、可核查;
(三)建立保障藥品質量與安全的配送管理制度;
(四)建立投訴舉報處理、消費者權益保護等制度;
(五)建立線上藥品不良反應或不良事件信息收集制度;
銷售對象為個人消費者的,還應當建立在線藥學服務制度,配備執業藥師,指導合理用藥。
最后,《辦法》正式實施后,原有的《互聯網藥品交易服務審批暫行規定》(國食藥監市(2005)480號)中藥品有關內容也將同時廢止。
2016年8月,互聯網第三方藥品網上零售試點工作結束,天貓醫藥館、廣州八百方和上海1號店3個試點均被叫停,2017年1月,國務院發布了《第三批取消中央指定地方實施行政許可事項的決定》,取消了互聯網藥品交易B證、C證的審批(醫谷注:這意味著醫藥企業可以更靈活自如進行相關的網上業務開展,但后來在落實決定的通知中,CFDA明確藥品生產企業、藥品批發企業只能從事2B業務,藥品零售連鎖企業才可以從事2C業務。)至此,互聯網藥品交易資格審批制度中,就剩下A證還需要審批,接下來,上述《辦法》對于A證是否還有新的考量和變動,我們將拭目以待!
來源:醫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