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設置和編制標準指導意見

                                                     中央編辦發〔2006〕96號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機構編制委員會辦公室、衛生廳(局)、財政廳(局)、民政廳(局):


  《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設置和編制標準指導意見》已經中央編辦、衛生部、財政部、民政部協商一致,并報中央編委同意。現印發給你們,請結合實際,認真貫徹執行。
 
 
中央編辦       衛 生 部
財 政 部    民 政 部
 2006年8月18日
 

 
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設置和編制標準指導意見
 
  為貫徹落實《國務院關于發展城市社區衛生服務的指導意見》(國發〔2006〕10號)提出的“到2010年全國地級以上城市和有條件的縣級市建立比較完善的城市社區衛生服務體系”的工作目標,按照政府主導,鼓勵社會力量參與,多渠道發展社區衛生服務的原則,指導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合理配置人力資源,保證功能發揮,提高運行效率,加快發展社區衛生服務,現就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設置和編制標準提出如下指導意見。
  一、基本原則
  1.機構設置和編制核定。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設置和編制的核定,要符合事業單位改革和醫療衛生體制改革的方向以及區域衛生規劃的要求;要立足于調整現有衛生資源,輔之以改擴建和新建,避免重復建設;要統籌考慮地區之間的經濟發展差異,保障城市居民享受到最基本的社區衛生服務。政府舉辦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為公益性事業單位,按其公益性質核定的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編制為財政補助事業編制。機構設置,要有利于方便群眾就醫;人員編制的核定,要符合精干、高效的要求,保證社區衛生服務機構最基本的工作需要。
  二、機構設置
  2.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構成。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由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社區衛生服務站組成,具備條件的地區可實行一體化管理。
  3.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設置范圍。政府原則上按照街道辦事處范圍或3-10萬居民規劃設置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根據需要可設置若干社區衛生服務站。新建社區,可由所在街道辦事處范圍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就近增設社區衛生服務站。
  4.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舉辦形式。要進一步加大政府舉辦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力度,同時按照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鼓勵社會力量舉辦。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主要通過對現有一級、部分二級醫院和國有企事業單位所屬醫療機構等進行轉型或改造設立,也可由綜合性醫院舉辦。街道辦事處范圍內的一級醫院和街道衛生院,可按照本意見的標準,直接改造為社區衛生服務中心。人員較多、規模較大的二級醫院,可按本意見的標準,選擇符合條件的人員,在醫院內組建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實行人事、業務、財務的單獨管理。社會力量舉辦的衛生醫療機構,符合資質條件和區域衛生規劃的,也可以認定為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提供社區衛生服務。街道辦事處范圍內沒有上述醫療單位的,在做好規劃的基礎上,政府應當建設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或引進衛生資源舉辦社區衛生服務中心。
  5.社區衛生服務站的舉辦形式。社區衛生服務站舉辦主體可多元化。社區衛生服務站可由社區衛生服務中心舉辦,或由綜合性醫院、專科醫院舉辦,也可按照平等、競爭、擇優的原則,根據國家有關標準,通過招標選擇社會力量舉辦。
  三、職能配置
  6.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服務對象。社區衛生服務機構以社區、家庭和居民為服務對象,主要承擔疾病預防等公共衛生服務和一般常見病、多發病的基本醫療服務。對危急重病、疑難病癥治療等,應交由綜合性醫院或專科醫院承擔。
  7.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主要職責:
  社區預防:社區衛生診斷,傳染病疫情報告和監測,預防接種,結核病、艾滋病等重大傳染病預防,常見傳染病防治,地方病、寄生蟲病防治,健康檔案管理,愛國衛生指導等。
  社區保健:婦女保健,兒童保健,老年保健等。
  社區醫療:一般常見病、多發病的診療,社區現場救護,慢性病篩查和重點慢性病病例管理,精神病患者管理,轉診服務等。
  社區康復:殘疾康復,疾病恢復期康復,家庭和社區康復訓練指導等。
  社區健康教育:衛生知識普及,個體和群體的健康管理,重點人群與重點場所健康教育,宣傳健康行為和生活方式等。
  社區計劃生育:計劃生育技術服務與咨詢指導,發放避孕藥具等。
  8.疾病預防控制、婦幼保健機構的職能調整。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和婦幼保健機構應根據機構編制部門和衛生行政部門的意見,將適宜社區承擔的公共衛生服務工作交給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并對其進行業務指導和技術支持。各級機構編制部門應根據本地區疾病預防控制機構、婦幼保健機構、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實際承擔職能的情況,對其編制進行統籌考慮。
  四、編制配備
  9.核編范圍。國家只核定政府舉辦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人員編制,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和綜合性醫院、專科醫院舉辦的社區衛生服務站不再核定人員編制。
  10.核編標準。原則上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按每萬名居民配備2-3名全科醫師,1名公共衛生醫師。每個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在醫師總編制內配備一定比例的中醫類別執業醫師。全科醫師與護士的比例,目前按1∶1的標準配備。其他人員不超過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編制總數的5%。具體某一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編制,可根據該中心所承擔的職責任務、服務人口、服務半徑等因素核定。服務人口在5萬居民以上的社區衛生服務中心,核編標準可適當降低。社區衛生服務中心的人員編制應結合現有基層衛生機構的轉型和改造,首先從衛生機構現有人員編制中調劑解決,同時相應核銷有關機構的編制。要充分利用退休醫務人員資源。
  五、機構編制管理
  11.指導意見的實施。各省、自治區、直轄市機構編制部門會同衛生、財政、民政等部門根據本指導意見,結合本地實際制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設置和編制標準實施辦法。各地在制定實施辦法時,可根據本地經濟和財政狀況、社區衛生服務需求狀況、交通狀況、人口密度等,在本指導意見編制標準的基礎上掌握適當的幅度。各地要根據國務院確定的工作目標,結合本地社區衛生服務工作進展情況,本著適應需要、從嚴掌握、逐步到位的原則,合理設置機構、核定和使用編制。
  12.機構編制的審批程序。省級衛生行政部門根據本省(自治區、直轄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設置標準,對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設置和人員編制的數額提出審核意見,省、自治區、直轄市機構編制部門會同財政部門核定社區衛生服務機構的人員編制。
  13.編制管理。社區衛生服務中心采取定編不定人的辦法,在核定的編制范圍內,由社區衛生服務中心公開招聘所需人員,不得超編進人。受聘全科醫師等衛生技術人員必須符合衛生行政部門確定的資質條件。
  14.嚴肅機構編制紀律。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及其人員編制由機構編制部門集中統一管理,其他部門和社會組織不得進行任何形式的干預,下發文件和部署工作不得涉及社區衛生服務機構和人員編制方面的內容。
  機構編制部門會同有關部門負責督促檢查本指導意見的落實情況。
 
 
附件:關于印發《城市社區衛生服務機構設置和編制標準指導意見》的通知.doc